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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国资委权责清单(2026年版)

文章来源:国资委办公室 添加时间:2026-06-17
 


葫芦岛市国资委权责清单 (2026年版)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1

 

 

企业发展

规划审核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交的发展规划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3.决定责任:向企业反馈相关意见。

4.监督责任:监督企业发展规划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四)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上述重大事项的批准或者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资〔2024〕43号)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是市国资委履行投资监管职责和市属企业开 展年度投资活动的重要依据,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 备案管理。

2. 《葫芦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4〕4号)

3.《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葫国资发〔2024〕48号)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3.备案责任:出具备案意见。

4.监督责任:监督企业投资计划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企业年度

境外投资

计划审核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四)企业发展 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上述重大事项的批准 或者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辽国资〔2022〕26号)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 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0个工作日内)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3. 《葫芦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4〕4号)3.《葫芦岛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葫

4. 国资发〔2020〕84号)4.《葫芦岛市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葫国资发〔2024〕47号)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相关市属企业提交的年度境外投资计划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3.备案责任:出具备案意见。

4.监督责任:监督企业境外投资计划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4

 

 

 

特别监管

类投资项 目审核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七)企业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上述重大事项的批准 或者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 知》(辽国资〔2024〕43号)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按照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监管清单要求,对市

属企业投资进行分类监管,包括禁止类、特别监管类、特别关注类、一般类,具体监管要求如下:(二)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

2.《葫芦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4〕4号)3.《葫芦岛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葫国资发〔2020〕84号)4.《葫芦岛市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葫国资发〔2024〕47号)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交的投资项目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或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情况出具书面意见:(1)合规性审核通过;(2)风险提示;(3)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

4.监督责任:监督企业投资项目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企业主责 主业核定 及调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公司经营范围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八)修改公司章程。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辽国资〔2023〕40号)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市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交的主责主业建议等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主责主业符合规定的,出具批准意见,必要时报省政府确定。

4.监督责任:组织实施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情况监测评价,并对出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企业改制、 重组审核

 

 

 

 

( 1 ) 企 业 改制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交的改制申请和改制预案、改制方案及应附要件。

2.审查责任:依照规定审查申报材料,市属企业改制预案、改制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3.决定责任:经市政府批准后,出具批复。

4.监督责任:跟踪监督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6

 

 

 

 

 

 

 

 

企业改制、 重组审核

 

 

 

 

 

 

( 2 ) 企 业  合并、分   立、解散、 清算、申   请破产等   方案审核

【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 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交 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的申请和方案及应附要件。

2.审查责任:依照规定审查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方案,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3.决定责任:经市政府批准后,出具批复。

4.监督责任:跟踪监督市属企业相关方案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企业章程 制定修改 审核

 

 

 

 

 

【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八)修改公司章程。

1.受理(制定)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交的修改公司章程申请和章程修改草案;制定或组织企业筹备组制定新设公司章程草案。

2.审查责任:依照规定组织审查公司章程 修改草案或新设公司章程草案,将意见反馈给企业或企业筹备组进行修改完善。

3.决定责任:出具批复文件。

4.衔接工作:企业按规定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8

 

 

 

 

企业产权 登记及资 本金变动 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1.受理责任:根据产权登记情形,受理 省属企业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4.监督责任:监督市属企业按规定办理 产权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9

 

 

 

 

 

 

 

企业国有 产 权 交 易、无偿  划转审核

 

 

 

 

 

 

 

( 1 ) 企 业 国有产权

公开转让

及增资审 核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部门规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 交的公开转让(增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出具批复。

4.监督责任:监督市属企业按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9

 

 

 

 

 

 

 

 

 

 

 

 

 

 

企业国有 产 权 交 易、无偿

划转审核

 

 

 

 

 

 

 

( 2 ) 企 业 国有产权

非公开协

议转让及

增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部门规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  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四十五条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   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  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二)因  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交的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出具批复。

4.监督责任:监督市属企业按规定实施 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 ) 企 业 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 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  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2、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属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国资发〔2021〕87号)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交的无偿划转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出具批复。

4.监督责任:监督市属企业按规定办理无偿划转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10

 

 

 

 

 

企业国有

资产评估

项目核准 或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结果 办理核准或者备案。

【部门规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 第12号)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交的资产评估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论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或 备案。

4.监督责任:监督市属企业按用途使用评估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11

 

 

 

 

 

 

 

 

企 业 发 债、担保

审核

 

 

 

( 1 ) 企 业 发行债券 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六)企业  上市、发行债券;(七)企业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上述重大事项的批准或者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 交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出具批复。

4.监督责任:监督市属企业按规定办理 相关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 2 ) 企 业

对外担保 审核

【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 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 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 交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出具批复。

4.监督责任:监督市属企业按规定办理 相关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2

 

 

 

 

企业清产

核资和资

产损失核 销审核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将清产核资工作结 果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经批复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清理和追索。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  交的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 销申报材料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鉴证 报告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认定结果, 出具批复。

4.监督责任:对相关事项办理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13

 

 

 

 

 

 

企业财务 预算核准 或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和决算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并结合经营管理等情况,对企业经 营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辽国资〔2013〕53号)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

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对于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核准制。2.《葫芦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4〕4号)3.《葫芦岛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葫国资发〔2024〕46号)4.《葫芦岛市市属国有企业绩效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葫国资发〔2024〕49号)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报 送的财务预算材料。

2.审查责任:对企业财务预算进行审 查。

3.决定责任:出具财务预算审核意见。

4.监督责任: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及调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4

 

 

 

 

 

 

 

企业财务 决算审核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和决算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并结合经营管理等情况,对企业经营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管理财务 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资统计〔2004〕139号)《葫芦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4〕4号)《葫芦岛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葫国资发〔2024〕45号)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市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

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并依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报 送的财务决算材料。

2.审查责任:对企业财务决算材料进行 审查。

3.决定责任:出具财务决算审核意见。

4.监督责任:对企业财务决算相关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15

 

 

 

 

 

 

 

企业财务

专项审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 )

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三)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1.组织责任:依照规定立项、选聘中介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2.审查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决定责任:出具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

4.监督责任:适时对审计事项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企业债务 风险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 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75号)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打 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 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 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

六、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组织实施。(三)加强国有企业 资产负债约束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目标和约束标准,分解落实、细化要求、加强指导、严格考核。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交的债务风险管控方案。

2.审查责任:对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方案进行审查,压降目标不合理、措施不到位的,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修改方案。

3.决定责任:出具有关意见。

4.监督责任:对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目标  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预警,对完成情况  在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时进行清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17

 

 

 

 

企业大额

捐赠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 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  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

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七)未经企业领 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 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 捐赠、赞助事项。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 交的大额捐赠相关材料。

2.备案责任: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3.监督责任:对企业大额捐赠情况进行 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8

 

 

 

企业国有 资产统计 分析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 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年度企业国有  资产统计和动态监测统计工作,收集、汇总和编制年度统计报告  和财务快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总量、 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并将有关报告报送上一级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组织和受理责任:组织市属企业依照规定报送企业财务快报和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2.审查责任:对财务快报和年度统计报 告进行审查、汇总分析。

3.决定责任:认定结果,出具分析汇总 报告。

4.监督责任:适时对分析汇总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9

 

 

 

 

企业国有 资本经营 预算建议 草案编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六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辽财资〔2024〕218号)

一、强化组织实施由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1.组织和受理责任:依照规定组织市属 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市属企业编报的预算 材料。

3.编制责任:综合编制市属企业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报财政部门,履 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4.监督责任: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20

 

 

 

 

组织企业 上交国有 资本收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  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 利。

【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 (辽财资〔2024〕218号)

一、强化组织实施……由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2、《葫芦岛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葫财资〔2024〕308号)

 

 

1.组织收缴责任:依照规定组织市属企 业申报、上缴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2.审查责任:审查企业申报收益情况是 否符合规定,及时提出意见。

3.监督责任:监督督促市属企业及时完 成收益上缴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21

 

 

 

企业负责 人经营业

绩考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  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 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建立 和完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并依据考核结果决 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1.组织和受理责任:组织开展考核工

作,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指 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形成考核结果,通报市属 企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22

 

 

 

企业负责

人薪酬管 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1.决定责任:依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结果核定主要负责人薪酬。

2.审查责任: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合规 性审核。

3.备案责任: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方 案予以备案。

4.监督责任:指导企业公开披露企业负 责人薪酬。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23

 

 

 

企业负责

人履职待

遇、业务

支出年度

预算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建立  和完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并依据考核结果决 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 善企业管理者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39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

算制度,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各有关监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 交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报告 等材料。

2.审查责任: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合规 性审核。

3.备案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 案 。

4.监督责任:配合纪检、审计等部门加 强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24

 

 

 

 

企业工资

总额预算 备案或核  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  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 的总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1.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 见》(国发〔2018〕16号)

(十三)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 案或核准工作。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8〕40号)

(四)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 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后,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3、《葫芦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4〕4号)

4、《葫芦岛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葫国资发〔2024〕46号)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 交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等材料。

2.审查责任: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合规 性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核 准或备案。

4.监督责任:指导企业公开披露工资总 额预算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25

 

 

 

董事会评 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董事会评价办法(试行)> 的通知》(辽国资〔2021〕63号)

第五条 市国资委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对董事会评价工作。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受理市属企业提交 的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自我评估意见。

2.评价责任:委内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董事 会工作报告,对市属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 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委党委同意后反馈市 属企业。

3.监督责任:监督指导市属企业董事会落 实改进要求,规范运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26

 

 

 

 

 

 

 

外部董事 委派及管 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外部董事  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派公 司以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 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二、规范主体权责(二)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对出资人负责,接受出资人机构指导,

其中外部董事人选由出资人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名,并按照法定程 序任命。 ……国有全资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商其他股 东推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国有控股企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 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2.《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规定〉的通知》(辽 国资党委〔2025〕21号)

第四条 外部董事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涉及其他部门履行 协助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葫芦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4〕4号)

 

 

 

 

 

 

1.委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围绕市属 企业董事会建设目标,开展外部董事委 派工作。

2.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好外部董事的日 常管理、考核评价、报酬发放和履职监 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27

 

 

 

 

 

监督检查 与责任追

究

 

 

 

 

( 1 ) 分 类 处置、督

办、核查

监督检查

发现的问 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  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 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 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 建议。

1.受理责任:根据国资监督工作需要、 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方面移交的问 题线索开展工作。

2.核查责任:结合问题实际开展延伸检 查、专项核查。

3.处理责任:依据核查结果做出处理, 向省属企业下达整改或督办通知;涉及 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 理。

4.监督责任:督促市属企业整改,确保 整改及时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27

 

 

 

 

 

 

 

监督检查

与责任追 究

 

 

 

 

 

 

 

( 2 ) 企 业 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 追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  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 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六、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二)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 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 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 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 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 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 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 任追究工作。

 

 

1.受理责任:根据国资监督工作需要、 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方面移交的问 题线索开展工作。

2.核查责任:结合问题实际开展延伸检 查、专项核查。

3.处理责任:依据核查结果做出处理, 向市属企业下达整改或督办通知;涉及 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 理。

4.监督责任:督促市属企业整改,确保 整改及时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说明:根据职权依据立改废以及国资监管职责变动情况,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责任编辑:张雨欣】 【收藏】 【关闭窗口】